答
快递包裹未送达目的地发生丢失的情况,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的规定,收件方快递公司或实际派送快递的货运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派送时联系了收件人当面签收,也未证明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造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且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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